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2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健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健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健凱因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廖健凱因藥事法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6年度簡字第534號、105年度訴字第1031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
┌─┬───┬──────┬───────┬───────┬────────────────┬────────────────┬─────┐│編││││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藥事法│有期徒刑3月│105年5月間某日│彰化地檢106年│彰化│106年度簡│106年03月23日│彰化│106年度簡│106年04月18日│彰化地檢││││││度偵字第820號│地院│字第534號││地院│字第534號││106年度執│││││││││││││字第2724號│├─┼───┼──────┼───────┼───────┼──┼─────┼───────┼──┼─────┼───────┼─────┤│2│藥事法│有期徒刑3月│105年07月03日│彰化地檢105年│彰化│105年度訴│106年05月26日│彰化│105年度訴│106年06月20日│彰化地檢││││││度偵字第8356號│地院│字第1031號││地院│字第1031號││106年度執│││││││││││││字第44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