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名宏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名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名宏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
7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154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6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林福來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慈盈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