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餘股被告紀承茂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第十六行關於「分別」「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記載係屬贅繕,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第十六行關於「分別」「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記載係屬誤贅,應予更正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許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