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76號原告 陳美珊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雪婷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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