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兆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兆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曾兆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酒駕)│公共危險(酒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22日│108年1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速偵字│臺中地檢109年度速偵字││年度案號│第6022號│第14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沙交簡字第1030│109年度沙交簡字第79號││││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29日│109年2月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沙交簡字第1030│109年度沙交簡字第79號││││號│││├────┼───────────┼───────────┤││判決│109年1月6日│109年3月5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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