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0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琦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186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1年度執聲字第1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盜版之「越獄風雲」光碟貳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琦文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0年度偵字第186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光碟2片(詳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藍保管字第963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業經聲請人以100年度偵字第186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1年9月1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予認定。而本案查扣盜版之「越獄風雲」光碟2片,為供犯罪所用之非法重製光碟,亦有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1紙附卷可參,足認該扣案之盜版光碟2片應屬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所規定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得予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元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