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軍訴字第4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令章
廖真帝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令章、廖真帝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被告2人既已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本院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健忠
法官許志龍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周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