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18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鄧勇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106年11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8年9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51,952
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49,979元、已到期之利息1,273元及違約金7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49,979元自10
8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之違約金共計新臺幣(下同)
700元,已計入總額51,952元內,債權人再為請求與消費繳息總查表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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