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15號原告 謝秉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孟儒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3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2,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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