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全字第5號
聲請人 陳筍陽
一、按聲請假扣押,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項第9款所明定。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依 晨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具狀聲請假扣押,但未繳納聲請之裁判費,程序自非完備。爰命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