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39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39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戊○○
被   告 丁○○原名 黃健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9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
仟柒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各
一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亦不爭執,原告之主張堪信為
真實。被告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到場陳述略以
:待找到工作再清償,願意與原告和解,惟原告當庭表示:因被
告剛找到工作,無法和解,請求依法判決。是本院依法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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