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4年度偵字第9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及遠
離住居所之裁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10行「甲○
○」之記載,應更正為「 柯玉綢 」外,餘引用之。
二、本件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按本院所核發之上開保護令,係以一保護令命被告不得對柯
玉綢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行為)、最少應遠離柯玉綢之住所100公尺,被告犯行雖同
時違反上開保護令二項禁止內容即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及
應遠離特定處所,然因上開保護令保護目的均在於使被保護
人身體、精神免於遭受侵害,被告所侵害之法益應為相同,
其僅係單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應僅論以單純一罪,並將其
違犯情形逐一列舉即可,無成立想像競合犯或牽連犯可言,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50條第1款、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違反法院依第13條、第15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
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
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
其他治療、輔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