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96號聲請人 吳怡 瑱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催字第10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唐于智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振宗┌───────────────────────────────────────────────────┐│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39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135││├──┼───────────────┼──────────────┼────┼───┼────┼───┤│0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17││├──┼───────────────┼──────────────┼────┼───┼────┼───┤│000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