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3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春蘭選任辯護人江來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春蘭自民國壹佰年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1月8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0年2月8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黃玉琪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