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撤緩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銘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緩字第188號、110年度執聲字第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銘佑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八年度簡字第三八八四號刑事簡易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銘佑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0日以108年度簡字第3884號判處有期徒刑
4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下稱公益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於109年3月26日確定在案(下稱原判決)。而受刑人應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經檢察官諭知應於110年5月25日前履行完成,受刑人未於履行期限內履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而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或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稱情節重大,係指犯罪行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是以法院於審查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案件時,即不應僅以犯罪行為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即必然撤銷緩刑,而應同時審認其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是否有上述立法理由所例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而足認情節重大,並足認有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情事。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原判決受緩刑宣告2年,並應向檢察官提定之公益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而該案於109年3月26日確定等情,此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然受刑人除於緩刑期間內之110年2月4日簽立執行義務勞務通知書及緩刑附條件受保護管束人應行注意事項具結書,及於同年月18日、同年3月2日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報到外,嗣竟無故未於同年3月4日至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下稱高雄監獄)報到並履行義務勞務,復經高雄地檢署於110年3月8日告誡1次,命受刑人應於同年4月8日至高雄監獄報到,告誡函業經合法送達,然受刑人仍未如期履行義務勞務;高雄地檢署再於110年4月9日以函文通知受刑人應於同年5月6日至高雄監獄報到並履行義務勞務,上開函文業已合法送達,然受刑人仍未遵期履行義務勞務,而致未於檢察官指定期間內即110年5月25日之前完成40小時義務勞務(自109年3月26日起至110年5月25日止,完成0小時)等情,有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社區處遇基本資料表、執行義務勞務通知書、緩刑附條件受保護管束人應行注意事項具結書、社區處遇執行監控表、義務勞務工作日誌、執行案件重要記事表各1份,及高雄地檢署觀護輔導紀要、通知函文暨送達證書各2份等件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負擔之情,堪以認定。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明知已受緩刑宣告,本應積極於檢察官所定之履行期間內完成義務勞務,卻未遵期至指定機構報到,復經高雄地檢署2度告誡通知履行,仍置若罔聞,迄今未完成任何義務勞務時數,顯然受刑人未珍惜此機會,毫無履行原判決緩刑負擔之誠意。復查受刑人於原判決確定後並無在監在押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於此期間亦未見受刑人陳報有何不能履行義務勞務之正當事由,卻無故怠於完成前揭緩刑宣告所附條件,自足認受刑人確有「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之情節重大事由,是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鼓勵改過自新之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依刑法第75條之
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撤銷受刑人原判決所受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