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23號聲請人林○○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6年、107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閱綦詳,聲請人於106年之報稅所得為新臺幣(下同)9,600元,107年之報稅所得為21元,財產總額均為
0元,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為真實,且本案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