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54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54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審易字第25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湘琴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毒偵字第431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以協商程序審理,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宜靜書記官賴昱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周湘琴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周湘琴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16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5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795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1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9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0年度審易字第32號、第3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確定,上揭2罪刑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7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周湘琴於100年
7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年10月5日下午4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巷○弄○○號之住處,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以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下午5時30分,為員警於上開處所查獲,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
書記官賴昱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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