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來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強制性交等罪,經本院先後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9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附表編號1至8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經本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0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本件檢察官循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林福來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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