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557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淵源
訴訟代理人  程秀萍
被   告  楊文瑋
被   告  楊子晨
被   告 楊 王繼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楊文瑋前就讀逢甲大學時,邀同被告楊子晨
、楊王繼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就學貸款3筆,金額
共計新臺幣(下同)202,715元,利息依原告與教育部議定
之利率計算,若被告楊文瑋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
,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後,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原告就
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件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
民國100年6月1日,當時原告之就學貸款利率為1.75%另加計
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75%。兩造並約定被告楊文瑋
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次日起,每滿1月為1
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不依期償還,即喪失期
限利益,所負債務視同全部到期,除應按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外,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應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月者,則須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楊文瑋自100
年7月1日起即未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款借據、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利率
資料表等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
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嘉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