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盧靜宜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盧美齡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惟無
法送達,爰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云云。
二、按聲請公示送達應繳納聲請費,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
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盧美齡為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本院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惟聲請人於
110年9月1日收受裁定後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依前揭條
文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