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簡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401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楊惠雯

被告 陳天明

陳瑞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權利範圍」欄所示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後附之附表「權利範圍」欄所示內容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附表

編號

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94.08

42分之1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42.04

42分之1

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191.71

42分之1

4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87.06

42分之1

5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88.25

42分之1

6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318.88

42分之1

7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55

42分之1

8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66.12

42分之1

9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81.65

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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