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1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許銀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伍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137,832元98年2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暨新台幣1,200元之違約金。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00267,770元98年2月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19.95%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