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42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樓債務人甲○○債務人丁○○○○○○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乙○○○○○○、丁○○○○○○。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吳和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