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519號聲請人 林志忠 相對人 黃昭明 (即陳 義成 之繼承人 陳清和 之遺產管理人)
陳明章 (即 陳義勇 之繼承人) 陳明玉 (即陳義勇之繼承人) 陳正秋 陳碧蕉 張 陳秀鸞 陳春燕 楊宛津 陳朝華 陳正平 簡美玉 陳國富 杜環如 (即 陳國龍 之繼承人) 陳俐伶 (即陳國龍之繼承人) 陳韋達 (即陳國龍之繼承人) 陳素真 陳素惠 陳火土 黃美玉 陳喬偉 陳靜文 陳蜂 王 陳寶鳳 陳婉瑄 陳俊源 (兼 陳文卿 之繼承人) 陳明雄 (兼陳文卿之繼承人) 陳林芬華 陳建立 陳建順 陳美英 陳美真 陳又榛 (兼陳文卿之繼承人) 陳桭廣 王為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黃昭明等34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80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本件訴訟費用計有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820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規費100元、土地謄本規費180元及戶籍謄本規費525元,合計8,625元,應由聲請人及相對人黃昭明等34人,依判決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核算負擔,即聲請人應負擔99/2800,計305元,餘8,320元,應由相對人黃昭明等34人各依判決所示負擔比例核算負擔,茲計算如附表,故相對人黃昭明等34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許麗惠附表:
┌──┬─────┬────┬────────┬────────┐│編號│相對人│應有部分│判決附表所示訴訟│應賠償之訴訟費用│││姓名││費用負擔比例│金額(新臺幣)│││││││├──┼─────┼────┼────────┼────────┤│1│黃昭明即陳│1/4│1/4│2,156元│││義成之繼承││││││人陳清和之││││││遺產管理人││││├──┼─────┼────┼────────┼────────┤│2│陳明章│ 公同 共有│連帶負擔1/4│連帶賠償2,156元│├──┼─────┤1/4││││3│陳明玉││││├──┼─────┼────┼────────┼────────┤│4│陳正秋│1/28│1/28│308元│├──┼─────┼────┼────────┼────────┤│5│陳碧蕉│1/28│1/28│308元│├──┼─────┼────┼────────┼────────┤│6│張陳秀鸞│1/28│1/28│308元│├──┼─────┼────┼────────┼────────┤│7│陳春燕│1/28│1/28│308元│├──┼─────┼────┼────────┼────────┤│8│楊宛津│1/2800│1/2800│4元│├──┼─────┼────┼────────┼────────┤│9│陳朝華│公同共有│連帶負擔1/4│連帶賠償2,156元│├──┼─────┤1/4││││10│陳正平││││├──┼─────┤││││11│簡美玉││││├──┼─────┤││││12│陳國富││││├──┼─────┤││││13│杜環如││││││即陳國龍之││││││繼承人││││├──┼─────┤││││14│陳俐伶││││││即陳國龍之││││││繼承人││││├──┼─────┤││││15│陳韋達││││││即陳國龍之││││││繼承人││││├──┼─────┤││││16│陳素真││││├──┼─────┤││││17│陳素惠││││├──┼─────┤││││18│陳火土││││├──┼─────┤││││19│黃美玉││││├──┼─────┤││││20│陳喬偉││││├──┼─────┤││││21│陳靜文││││├──┼─────┤││││22│陳蜂││││├──┼─────┤││││23│王陳寶鳳││││├──┼─────┤││││24│陳婉瑄││││├──┼─────┤││││25│陳俊源││││││兼陳文卿之││││││繼承人││││├──┼─────┤││││26│陳明雄││││││兼陳文卿之││││││繼承人││││├──┼─────┤││││27│陳又榛││││││兼陳文卿之││││││繼承人││││├──┼─────┤││││28│陳林芬華││││├──┼─────┤││││29│陳建立││││├──┼─────┤││││30│陳建順││││├──┼─────┤││││31│陳美英││││├──┼─────┤││││32│陳美真││││├──┼─────┼────┼────────┼────────┤│33│陳桭廣│2/56│2/56│308元│├──┼─────┼────┼────────┼────────┤│34│王為蘭│1/28│1/28│308元│├──┼─────┼────┼────────┼────────┤│││││合計8,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