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04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六九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因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一六一三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七二九五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屬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