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6477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債務人 張秋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陸萬陸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之約定,借款金額為新臺幣69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4年3月16日起至124年3月16日止,利率依年利率2.14%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08%,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06%,證二),依前揭契約「參:個人房貸借款約定條款」第12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07年6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5,966,28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三),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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