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2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施樂事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玖拾陸萬伍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陸萬零肆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郭宜芳法官王雅苑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