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二三五號
原告匯豐國際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添桂 被告匯豐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誠 住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地址係設於台北市○○區○○○路○段○○○號六樓、十一樓,此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陳博文法官黃柄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B書記官郭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