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一七六號
原 告 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鴻濃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件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九月間委託原告維修減速機二台及更換部分零件,費
用共計為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七百五十元,原告均已依約完成維修,並於九
十年九月二十七日委託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將維修完成之減速機送交被告
,並檢具發票請款,詎被告拒不給付,迭經原告多次催索仍未獲置理,為此,依
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一萬五千七百五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被告則以伊對原
告之主張不為爭執,惟被告公司現已進入清算程序等語置辯。
二、原告上開主張,業據被告於本院九十年三月十八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自承屬實,
並有原告所提出出貨單、送貨單及發票影本各乙紙為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一萬五千七百五十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依職權准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