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2號原告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春華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 律師
吳冠龍 律師被告 李俊賢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
劉展光 律師被告 丁天爵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蔡瑜真 律師 陳欽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刑事案件判決確定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被告之犯罪嫌疑,係在附帶民訴移送民事庭以前,即已發生,與「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之情形,雖不完全相同,惟該犯罪嫌疑事項,確有影響該訴訟之審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者,自有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且如不停止民事訴訟程序,欲調取刑事案卷,據為證據方法,事實上亦有困難。況案情複雜,事實真相不易認定之民刑事案件,二審判決後迭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者,亦事所常有,如堅不允許附帶民事案件,其訴訟程序得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予以停止,除現有之二審民刑事判決前後認定各有所不同之情形仍繼續存在外,更可能同時發生刑事判決與附帶民事移送民庭後之民事判決分歧之結果,為俾免兩歧,苟犯罪嫌疑,確有影響該訴訟之審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者,似非不得停止民事訴訟程序。是在實際運作上,遇此情形,宜放寬解釋准予裁定停止。
二、查本件被告二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而原告係以被告二人於該案所涉之犯罪事實,提起本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是被告二人之犯罪嫌疑有罪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審判,為免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兩歧,確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是原告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尚非無據,被告亦陳明同意,故依前揭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