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簡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港簡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5年度偵字第1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
吳水燈 」應更正為「 吳水灯 」、第14行「於94年9月間」
應更正為「94年8月22日」,以及證據部分應加列「當票影
本1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動產
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官李明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附錄法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
、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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