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80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 原
被 告 廖敏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其差額,此
裁定已於同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尚未補繳等情
,有卷附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等件在卷可憑。職是,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