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802號
原   告  曾政鵬
被   告 學承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9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
9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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