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521號聲請人 廖孝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苔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補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521號聲請人 廖孝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苔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補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