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12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12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0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玖仟參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契據變更約定
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麗紅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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