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31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家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2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106年7月6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二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年齡及出生年月日「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部分,應更正為「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七月六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年齡及出生年月日「38歲(民國00年0月
0日生)」部分,應更正為「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已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部分,有如主文所述誤寫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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