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03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萬陸仟壹
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
壹萬零伍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乙○○、甲○○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