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00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丁○○相對人乙○○
4號之相對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八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是抵押之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度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第三人戊○○於民國(下同)89年7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及其他與授信有關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期間自89年7月4日起至139年7月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89年7月11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戊○○依上開約定於89年7月14日邀同相對人丁○○及第三人 趙政雄 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900,000元,借款期間自89年7月14日起至109年7月14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共分240期自,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按聲請人銀行公告基本放款利率減年息百分之1.24機動計息,並同意自借款期屆滿12個月翌日起改按聲請人銀行公告基本放款利率減年息百分之
0.54機動計息,及自借款日起屆滿24個月翌日起改按聲請人銀行公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0.26機動計息,並隨聲請人銀行公告定基本放款率調整而調整。且債務人如有任一宗借款逾期繳納,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即應立即全數清償,且自遲延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戊○○就前開借款自96年9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計尚欠借款本金1,534,62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之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均未清償,又相對人戊○○設定前開抵押後,分別於91年11月18日及93年9月27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部分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丁○○及乙○○,並辦妥移轉登記,是本於前開抵押權追及效力,自得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催告函、債權計算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以96年12月11日新院雲民捷96拍600字第25492號函,通知相對人戊○○等3人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戊○○等3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60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東鎮│中山││580│建││1│49.00│3分之1│所有權人:戊○○│├─┼───┼────┼────┼────┼────────┼─┼──┼──┼───────┼────┼──────────┤│2│新竹縣│竹東鎮│中山││584│建││1│07.00│3分之2│所有權人:丁○○、林│││││││││││││ 慧美 ;權利範圍各為3│││││││││││││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60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4│新竹縣竹東鎮│新竹縣竹│住家用、│3│││││││││││3│││平│全部│所有權│││5│大林路76巷16│東鎮中山│加強磚造│7│││││││││││7│││方││人:羅│││6│號│段580地│、1層│.│││││││││││.│││公││唯先│││││號││3│││││││││││3│││尺│││││││││5│││││││││││5││││││├─┼─┼──────┼────┼────┼─┼─┼─┼─┼─┼─┼─┼─┼─┼─┼─┼─┼────┼─┼─┼───┼───┤│2│1│新竹縣竹東鎮│新竹縣竹│住家用、│4│5││││││││││1│││平│全部│所有權│││6│大林路76巷24│東鎮中山│加強磚造│5│7││││││││││0│││方││人:謝│││7│之1號│段584地│、2層│.│.││││││││││2│││公││ 忠豪 、│││││號││1│4││││││││││.│││尺││乙○○│││││││0│0││││││││││5│││││;權利││││││││││││││││││0│││││範圍各│││││││││││││││││││││││為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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