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06號聲請人即被告配偶 呂婷薇 被告 劉宸 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搶奪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宸均於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街○○號3樓」、「桃園市○○區○○○路○○○號1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宸均前經准以交保候傳,然因無法備妥保證金致遭羈押,且家中有二未成年子女需照顧,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而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原准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街○○號3樓」、「桃園市○○區○○○路○○○號1樓」,然因覓保無著,經本院於104年11月27日以被告有刑事訴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事由,且有羈押必要,諭知羈押在案。茲聲請人以被告之配偶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綜合全案情形,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雖未消滅,然若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後,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衡酌被告犯罪情狀、家庭狀況及其資力等節,認保證金額以3萬元為適當,爰命被告於提出3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被告之住、居所即「桃園市○○區○○○街○○號3樓」、「桃園市○○區○○○路○○○號1樓」。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官怡臻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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