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生財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生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生財前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5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3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楊萬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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