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六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移送人   石明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1年12月7日雲警六偵社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石明欽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
伍仟元。
扣案內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1年12月4日21時15分。
㈡地點:雲林縣斗六市○○里○○路○○號前。
㈢行為:於上開時地,經警發覺被移送人吸食強力膠,當場查
獲內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且經被移送人坦承吸食強力
膠(即迷幻物品)之事實。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可為證:
㈠被移送人石明欽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扣案內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
㈢現場照片4張。
三、扣案內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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