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 吳金土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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