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勞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上字第26號上訴人 江至 檉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何偉斌 律師上訴人嘉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敦仁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 律師
魏潮宗 律師被上訴人 黃萬正 訴訟代理人魏潮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之後,應增加記載第五項「上訴人 江至檉 其餘追加之訴駁回。」。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八頁第二十行關於「,應予准許如本判決主文第四項所示。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應予准許如本判決主文第四項所示。上訴人江至檉其餘追加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八頁第二十六行關於「追加之訴為有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追加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林鳳珠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