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901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張晴慧 相對人康松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茂松 相對人 陳語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4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