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14號聲請人 林曉嵐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林鼎崑藍茉莉林莉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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