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809號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 律師複代理人 李其陸 律師被上訴人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台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佳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19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永春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