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3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丙○○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依台端聲請狀所示,請求標的欄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元,請具狀更正之。
2.請提出相對人丙○○、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