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7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75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張文言 債務人 黃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伍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