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007號債權人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 代理人 李亞文 債務人板信雙子星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昱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