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47號抗告人 涂昭賢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所為112年度聲字第2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三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所為112年度聲字第247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3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蘇嘉豐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蔡斐雯